■泔水不得随意饲喂畜禽,不得使用垃圾物质或者在垃圾场中饲喂畜禽
核心提示
注水肉、瘦肉精、苏丹红……餐桌肉蛋食品安全监管难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然而,随着9月1日《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理畜禽产品时代的来临,今后在畜禽产品上,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3万元。省畜牧局24小时热线电话0371(65778813)接受投诉。
□记者韩景玮文许俊文图
立法规我省进入依法治“肉”时代
作为畜禽养殖大省,2006年,我省肉产量达到400万吨,占全国的十分之一;牛饲养量2251.3万头,居全国第一位;羊饲养量8846.2万只,居全国第二位;猪饲养量10636.5万头,家禽饲养量14.1亿只,均居全国第三位。全省畜牧业实现产值129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1%,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总数达855个。这些年,我省还涌现出了双汇、华英、大用、永达等一批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全国知名品牌。
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增强了我省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全省50%以上的生猪和60%左右的活牛及牛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2006年仅销往上海的生猪就达350万头,占上海调进总量的80%以上;出口畜产品创汇4.2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6%。
我省畜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们吃到放心肉,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8月10日,记者从省法制办和省畜牧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经省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省畜牧局局长谢振生称,《办法》的诞生意味着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的来临。
建档案肉制品“身世”有籍可查
市民能否吃到放心肉,首先要有规范化的养殖场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为使养殖场标准化管理,该办法规定: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者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违反规定者,可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
“问题肉”危害生命安全,但人吃了“问题肉”后,往往因为时间长久,无法找到销售方。即便找到,因环节太多,查出问题的症结也很难。
为解决此问题,该办法专门强化了畜禽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购买、使用和疫病防治等情况。养殖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这样,市场上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产品,管理部门便能很快查找到畜禽产品的来源地,及时发现违法商家。
此外,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品名、来源、数量、日期、检疫证号、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未建或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高处罚使用苏丹红瘦肉精最高罚款3万
注水肉、垃圾猪、瘦肉精、苏丹红……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消费者。
为让人们吃到放心畜禽食品,《办法》明确规定了畜禽养殖者不得发生的6种行为: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不得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规定用药;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或者添加到饲料、饮用水中饲喂畜禽;不得将人用药用于畜禽。违反该规定的,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查明当事人,依法处理。
该办法特别规定: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
按照办法规定,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品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
严把关拒绝死因不明猪羊肉进市场
《办法》怎样避免病死猪羊等死因不明的肉走上餐桌?
《办法》专门强调,商户和市场不得销售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肉;不得销售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不得销售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肉;不得销售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不得销售注水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禽产品。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科研和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污水、污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对科研、教学、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诊疗、解剖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监测抽查监测费用政府买单
严把肉制品质量关,保证市民餐桌安全,除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加强管理外,建立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也非常重要。《办法》专门规定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并对生产或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抽查。
《办法》还特别强调,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对检测出的含有禁用药物的畜禽或者含有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产品,将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售出的,予以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但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的畜禽,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屠宰,并实行监控饲养、定期检测,直至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出售、屠宰;未经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转移或者销售。
